根據《草原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在喜馬拉雅山脈開展煙花秀活動的合法性分析如下:
首先,根據《【2013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九條:“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同時,該法第六十七條進一步規定:“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喜馬拉雅山脈區域屬于青藏高原生態系統,包含大量高寒草甸與草原,屬于“生態脆弱區的草原”,開展煙花秀活動所產生的高溫、爆炸沖擊、殘留物污染等,構成“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因此違反上述《草原法》第四十九條和第六十七條。工業垃圾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加強青藏高原高寒草甸、草原生態保護修復。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藏高原草原保護,對基本草原實施更加嚴格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明確:“禁止在青藏高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工業固廢處理
第三十三條要求:“在生態環境敏感區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符合相關管控要求,采取避讓、減緩和及時修復重建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十四條:“在青藏高原有破壞自然景觀或者草原植被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工業垃圾處置
第五十九條:“污染青藏高原環境、破壞青藏高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煙花秀活動產生煙塵、重金屬殘留、噪音、熱輻射等,破壞自然景觀與草原植被,屬于“破壞青藏高原生態”的行為,依法應被禁止并從重處罰。工業廢物處理
根據《【國務院令第474號 2016年2月6日修訂】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強調:“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蘇州工業廢水處理
喜馬拉雅山脈多處區域屬于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或自然保護區,煙花秀活動產生煙塵、噪音、殘留物,破壞自然景觀與生態,明顯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六條關于禁止破壞植被和景觀的規定。
再次,根據《【國務院令第167號 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煙花燃放屬于“燒荒”性質的活動,對自然保護區內的植被、土壤、野生動物棲息地構成直接破壞,亦屬違法。干燥劑處置
但《【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明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雖然該條文針對“城市人民政府禁止區域”,但其立法精神體現對“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的嚴格管控。喜馬拉雅山脈作為國家重要生態屏障與生態脆弱區,依法屬于“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其生態價值遠超一般城市區域,燃放煙花所產生的有毒有害煙塵與劇烈擾動,顯然違反該法第八十二條的立法宗旨與保護原則。
同時,《【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煙花燃放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煙塵與顆粒物,雖非“焚燒垃圾”之列,但其污染物性質與危害程度相當,應類推適用該條款,構成違法。
綜上,盡管《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未將煙花秀列為“建設項目”,無需環評審批,但其行為仍違反以下法律法規:
- 根據《【2013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九條:“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 根據《【2013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根據《【國務院令第474號 2016年2月6日修訂】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 根據《【國務院令第167號 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燒荒……等活動……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根據《【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 根據《【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在喜馬拉雅山脈開展煙花秀活動,不合法,違反多項國家法律,依法應被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若造成生態損害,還須承擔修復責任與賠償責任。